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装备保障,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网格管理的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居民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第六条 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或者计划;

  (二)建立和组织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情报侦查、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配合机制;

  (四)领导和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制定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公民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

  (四)开展涉嫌恐怖活动的调查、恐怖事件的立案侦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公路、水上的货运业务经营者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并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二)指导和督促公路、水上的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机场落实安全查验等制度;

  (三)指导和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机场、码头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船舶、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四)建立和完善恐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和督促开展应急演练,参与处置恐怖事件。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及开展涉嫌恐怖活动的调查。第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管理,防止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活动,防止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制度,指导和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开展监测、预警、处置,负责恐怖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及通信、互联网管制工作。